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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在司法審查標準領域不斷創制規則,即所謂「法院造法」,其規律是將規則創制訴諸集體主義,前期以司法解釋為主要載體,後期以指導性案例輔之以《公報》案例等為主要形式,並逐步形成了「合法性標準」、「合理性標準」、「程序公正標準」之三元標準體系。
中國司法審查標準的規則創制展現出司法審查的靈活、司法審查移植現象和司法審查案例制度規範化等既有特徵和發展趨向。本書分為四部分,先釐清幾組重要概念,並提出疑問:在中國司法審查制度框架下,法官(法院)可以創制規則嗎?針對這問題,作者分析了司法審查標準的中國語境,並分別論述了三種標準的規則創制,輔以大量案例闡釋,最後論證中國訴訟制度若要邁向司法結構主義,其最佳路徑就是以案例 (判例)規則創制作為主體。
本書填補了中國法院司法審查標準規則創制研究,通過比較研究,總結了中國法院司法審查標準規則創制的本土特色,有助帶動中國判例制度體系的全面發展。
中國司法審查標準的規則創制展現出司法審查的靈活、司法審查移植現象和司法審查案例制度規範化等既有特徵和發展趨向。本書分為四部分,先釐清幾組重要概念,並提出疑問:在中國司法審查制度框架下,法官(法院)可以創制規則嗎?針對這問題,作者分析了司法審查標準的中國語境,並分別論述了三種標準的規則創制,輔以大量案例闡釋,最後論證中國訴訟制度若要邁向司法結構主義,其最佳路徑就是以案例 (判例)規則創制作為主體。
本書填補了中國法院司法審查標準規則創制研究,通過比較研究,總結了中國法院司法審查標準規則創制的本土特色,有助帶動中國判例制度體系的全面發展。
- 出版地 : 香港
- 語言 :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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